佛教覺光法師中學社章程
第一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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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:定名:本校全體員生分為四社,分別定名稱: | 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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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佛教覺光法師中學慧社,簡稱為慧社(紅社)。 2.佛教覺光法師中學信社,簡稱為信社(黃社)。 3.佛教覺光法師中學慈社,簡稱為慈社(藍社)。 4.佛教覺光法師中學勤社,簡稱為勤社(綠社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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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條:宗旨: | |||||||||||||||||
1.培養學生自治之能力。 2.提高學生獨立處事之本領。 3.培養學生愛團體,愛人,愛己之美德。 4.增強學生負責任,守紀律之精神。 5.使課外活動推行得更完美,更有系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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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:凡屬佛教覺光法師中學學生即獲分派入慧、信、慈、勸之一而成為該社社員,社費二十元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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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:每班學生得由校方平均分派入慧、信、慈、勤四社,既隸屬為某社社員,則不得轉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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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條:社員於畢業離校或中途因故離校,其社員資格則隨之撤消,如其仍在校就讀,
不得以任何藉故撤消其社員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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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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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條:慧、信、慈、勤四社同隸屬學校管轄,得接受學校之督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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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條:各社分別設社導師十多人,由老師擔任,每年以其中一人為該社之社主任導師,任期一年,期滿則由其他老師輪流替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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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條:每社設有下列幹事: | 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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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以上幹事俱由各該社社員互選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多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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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九條:各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唯校方得保留其最後決定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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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條:社員大會每年召開,商討有關各該社之社務及選舉社幹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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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一條:如遇有特殊情況,經社員三分一以上聯名要求,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唯須經校方特別批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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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二條:社員大會休會期間,一切社務交由社幹事會議議決執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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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三條:遇有社際間事務得由各社社長、副社長,及有關幹事召開聯席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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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四條:社員大會得有三份一以上之社員出席;社幹事會議,得有二份之一以上幹事出席。該會議方屬有效,否則流會,另行召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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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五條:一切會議議決案,須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贊成,該議案方得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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