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教覺光法師中學社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定名:本校全體員生分為四社,分別定名稱:

 

1. 佛教覺光法師中學慧社,簡稱為慧社(紅社)。

2.佛教覺光法師中學信社,簡稱為信社(黃社)。

3.佛教覺光法師中學慈社,簡稱為慈社(藍社)。

4.佛教覺光法師中學勤社,簡稱為勤社(綠社)。

第二條:宗旨:
 

1.培養學生自治之能力。       

2.提高學生獨立處事之本領。

3.培養學生愛團體,愛人,愛己之美德。

4.增強學生負責任,守紀律之精神。

5.使課外活動推行得更完美,更有系統。


第二章 社員

第三條:凡屬佛教覺光法師中學學生即獲分派入慧、信、慈、勸之一而成為該社社員,社費二十元正。

第四條:每班學生得由校方平均分派入慧、信、慈、勤四社,既隸屬為某社社員,則不得轉調。

第五條:社員於畢業離校或中途因故離校,其社員資格則隨之撤消,如其仍在校就讀, 不得以任何藉故撤消其社員資格。


第三章 組織
第六條:慧、信、慈、勤四社同隸屬學校管轄,得接受學校之督導。

第七條:各社分別設社導師十多人,由老師擔任,每年以其中一人為該社之社主任導師,任期一年,期滿則由其他老師輪流替代。

第八條:每社設有下列幹事:  
社長
一人
副社長
二人(中四、中六各一人)
文書
一人
財政
一人
學術
最多二人
康樂及體育
最多四人
聯絡
最多二人
宣傳
最多一人
以上幹事俱由各該社社員互選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多次。

第九條:各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唯校方得保留其最後決定權。

第十條:社員大會每年召開,商討有關各該社之社務及選舉社幹事。

第十一條:如遇有特殊情況,經社員三分一以上聯名要求,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唯須經校方特別批准。

第十二條:社員大會休會期間,一切社務交由社幹事會議議決執行。

第十三條:遇有社際間事務得由各社社長、副社長,及有關幹事召開聯席會議。

第十四條:社員大會得有三份一以上之社員出席;社幹事會議,得有二份之一以上幹事出席。該會議方屬有效,否則流會,另行召集。

第十五條:一切會議議決案,須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贊成,該議案方得通過。